新北市三重國民小學一0三學年度『榮譽制度』實施細則:
一、三重榮譽獎
*榮譽獎章(星章或皇冠章皆可)
凡學生個人在校內外有學藝或生活行為之優良表現者,得由老師考核後兌蓋榮譽章,為鼓勵朝向多方面質量均衡發展,每位學生每一個項目,以每週給獎一次為限。(不得浮濫給獎),全學期(18週)給獎最多以不超過25個為基準。優良表現項目參考如下:
1、
認真學習:對於功課作業認真完成、內容豐富、字跡端正不草率。
2、
熱心服務:自動自發自願參與工作或發揮善念幫助別人發揚公德心不求
回報;對自己的工作善盡責任,不必經由他人監督指揮即能自動完成。
3、
成績優良:期中考、期末考成績優異者;成績進步獎者。
4、
比賽優異:代表學校參加校外舉辦的比賽活動,爭取榮譽者。
5、
多才多藝:繪畫、文章等作品;獲校內外報章雜誌刊登者。
6、
孝悌楷模:當選模範生者;確有優良事蹟獲提名。
7、
班級幹部:新生輔導員或糾察隊及環保尖兵等全校性服務幹部,依表現
由級任或有關處室於期中、期末核給榮譽章。
8、
其他參考:作業、習作認真;禮貌週到、尊敬師長;拾金不昧者,酌蓋
榮譽章。其他未列舉之優良行為,由給獎人自行斟酌。
(註)凡學生表現不佳,並且連續犯錯或知錯不改者,除了各老師以其他方式處理外,亦得以停止一段時間之受獎勵權。特殊個案可針對某項偏差行為訂定改進契約個別實施。導師最好另定班級榮譽制度,再搭配一週最多給一次榮譽’獎為主。
*兌換榮譽獎狀
集滿一百個榮譽章【星章或皇冠章皆可】,得以向輔導室登記換新的榮譽卡。
兌換榮譽獎狀:個人與校長數位照相片框在精美獎狀上,校長並贈送精美禮物乙份,於每月末統一頒發,以資獎勵。
二、核章規範
(一)「榮譽章」星或冠:校長、主任、組長、級任、科任均為核獎人,列入移交,核章後簽名,以免冒用。老師遺失榮譽章或新進沒有榮譽章請到輔導室補領。
(二)「遺失或換新」:請學生親自到輔導處換取(10:15~10:30或15:00~15:20)。
(三)榮譽卡於學生在學期間不分學年、不論學期、升上新年級後,可以累積連
續使用。妥善保管別丟棄。如此,學生至少要經歷2個學年,才能及滿100
個榮譽星章,以兌換精美的禮物與校長合照榮譽獎狀。